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八条已废止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组建红十字救护队伍,培训救助工作人员,设立和管理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场所、设施,筹措和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救灾、救护和救助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对带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车辆优先安排通行并免缴通行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