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冠名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