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红十字基金和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和管理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款物。接受捐赠时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红十字会处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经捐赠者同意,红十字会可以变卖或者义卖捐赠物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