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