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