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在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汽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