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汽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要求汽车维修经营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汽车维修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