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燃润料对汽车进行维修。因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配件或者燃润料造成托修方车辆损坏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先行无偿修复,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