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