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