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

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