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