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汽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汽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