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