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