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协调与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的非涉税走私物品,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