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协调与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