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协调与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异议各方报请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