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协调与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移送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协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物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