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查缉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