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反走私综合治理部署,制定专项查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应当将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作为查处重点,将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作为重点查处区域,依法取缔走私物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并加强对大宗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