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商务(口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有效监控和防范各类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有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对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进出口企业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