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沿海、沿边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逐步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和监控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走私联络站或者联络点,掌握走私信息,及时向海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基层建立预防走私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