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指导其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等制度;发现市场内有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