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建立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