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五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非法入境和走私产品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海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