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对各类船舶的管理,建立健全船舶信息和档案资料,预防和惩治利用各类船舶进行走私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