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船籍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转移所有权;

(二)失踪满六个月;

(三)灭失;

(四)报废或者拆解;

(五)改为非渔业船舶。

逾期未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