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船籍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转移所有权;(二)失踪满六个月;(三)灭失;(四)报废或者拆解;(五)改为非渔业船舶。逾期未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