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三)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五)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