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通航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