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