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通信、消防以及防波堤、护岸等渔港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