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