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