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各项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