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后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构)筑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