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废止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互相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不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移送部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