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废止便民市场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按照规定的入市、撤市时间经营;
(二)按照施划位置以及物品摆放标准经营;
(三)不得泼洒污水、废弃油脂;
(四)及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垃圾;
(五)在撤市后三十分钟内撤除经营设施。
便民市场管理者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经营者可以终止其在便民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