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建设工程(不含居民个人住宅装饰和装修)和拆迁工程开工前,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与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签订、备案《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