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使用密封的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将使用的专用车辆报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领取载明所属企业、车型、牌号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