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长效增资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