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违反前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