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