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