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生活垃圾转运站(点)的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方便居民、便于管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减少对居民生活影响等因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点),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点)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建设。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转运站(点)加强管理,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垃圾转运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者交纳补建工程费用,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补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