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工地(含拆迁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前款规定,未对建筑工程工地(含拆迁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硬化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