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工地(含拆迁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未对建筑工程工地(含拆迁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硬化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