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夜景照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装饰性灯光设施按照下列分工分别设置:(一)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场所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四)经营性单位、店铺由经营者负责;(五)户外广告和牌匾由业主负责。按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由市、区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按照政府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