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装饰性灯光设施按照下列分工分别设置:

(一)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场所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经营性单位、店铺由经营者负责;

(五)户外广告和牌匾由业主负责。

按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由市、区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按照政府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