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吊挂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道路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室外升挂的各类旗帜、条幅有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撤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