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意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