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南沙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作负面评价: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